收費標準---
一、本所提供醫療服務、護理照護活動及所使用醫療衛材,應支付費用依照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定,符合健保身份之個案應支付健保標準收費部分負擔之5%費用;具榮民、福保、百歲及重大傷病者,則免部分負擔。醫師到宅服務評估後會依個案狀況開立檢驗單、檢查單或藥物費用之部分負擔,若有超出健保給付額度,請家屬需自行至本院批價櫃檯補繳費用。本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實施收費標準如表一。
二、醫療團隊成員自居家護理所到宅服務之車資費用需由案家負擔,車資收費標準為參考宜蘭縣政府建設處公告之計程車運價調整。收費標準如表二。
表一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居家訪視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115年4月1日更新施行
- 具榮民、福保、百歲及重大傷病者,則免部分負擔。
- 符合健保規定者,護理訪視及衛材部分需負擔部分費用5%,若有超出健保給付額度則需額外補繳費用。
| 服務項目 | 照護項目 |
健保給付金額 (在宅)(元) |
5% 費用(元) |
健保給付金額 (機構案)(元) |
5% 費用(元) |
|
護理訪視第一類 |
一般身體評估、護理指導、採取檢體、單次導尿等 |
1103 | 55.1 | 882 | 44.1 |
|
護理訪視第二類 |
更換鼻胃管、導尿管、氣切管或三、四級傷口之其中一項 |
1528 | 76.4 | 1222 | 61.1 |
|
護理訪視第三類 |
更換鼻胃管、導尿管、氣切管或三、四級傷口之其中二項 |
1843 | 92.15 | 1474 | 73.7 |
|
護理訪視第四類 |
更換鼻胃管、導尿管、氣切管或三、四級傷口之其中三項 |
2158 | 107.9 | 1726 | 86.3 |
| 醫師訪視 | 身體評估、醫療諮詢及建議 | 1631 | 81.55 | 1304 | 65.2 |
| 緩和醫療家庭諮詢 | 協助家庭理解病情、整合意見、共同做出符合病人最佳利益的照護決策。 | 2250 | 112 | 2250 | 112 |
|
衛材部分負擔:醫療訪視及衛材部分需負擔部分費用5%。 自費衛材負擔:衛材費用依當時醫院進用衛材價格調整。 |
|||||
表二 居家護理服務車資收費表
- 車資收費依宜蘭縣政府建設處公告之計程車運價調整,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車資費用,並每年12月進行審核修訂。
| 宜蘭市 | 150 |
| 礁溪鄉、員山鄉、壯圍鄉 | 200 |
| 頭城鎮、羅東鎮、五結鄉(二結、四結) | 250 |
| 五結鄉(孝威、利澤、季新、協和)、冬山鄉、三星鄉 | 300 |
| 頭城鎮石城里、蘇澳鎮 | 350 |
★收據取得
提供到宅服務後,居家護理師將與案家核對本次服務項目並載記費用於提供到宅服務後,居家護理師將與案家核對本次服務項目並載記費用於「居家護理衛材及訪視登記單」或「安寧居家療護訪視單」,一式二聯,一聯由案家留存, 一 聯由居家護理師留存,居家護理師將當次所收取費用繳回醫院批價櫃檯,並取得「門診繳費醫療費用 」正式收據,並於下次到宅服務時將正式收據提供案家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