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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護理 - 服務對象

文章索引

服務對象---

★居家護理服務對象

 一、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條件:

  (一)居住於住家或機構。

  (二)病人自我照顧能力有限,清醒時50%以上活動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

  (三)有明確之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需要服務者。

  (四)罹患慢性病需長期護理或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病人。

 二、長期照顧十年計劃2.0醫師失能意見書服務對象

  (一)居住於住家(不含照護機構)。

  (二)透過轄區長期照護管理所轉介,提供家庭醫師到宅照護方案,一起守護長期照護個案健康管理。

 

★對個案及家屬效益

 一、協助個案在宅醫療護理服務。

 二、協助個案及家屬重建生活,面對疾病,享受家庭溫暖。

 三、協助個案縮短住院日數,減少醫療費用與往返醫院辛勞。

護理師細心牽著病人的手照片

建立者 網站○ 建立於: 2013-04-19, 週五 11:20
修改者 胡夢○ 更新於: 2024-04-30, 週二 00:50

點擊數: 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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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音掛號 : (03)936-5432 (操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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