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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居家護理服務對象
一、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條件:
(一)居住於住家或機構。
(二)病人自我照顧能力有限,清醒時50%以上活動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
(三)有明確之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需要服務者。
(四)罹患慢性病需長期護理或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病人。
二、全民健康保險在宅急症照護試辦計畫
經主治醫師評估為肺炎、尿路感染、軟組織感染,應住院治療但適合在宅照護者,且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居家整合照護計劃個案。
(二)參與衛生福利部「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之照護機構住民。
三、長期2.0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
(一)居住於住家(不含照護機構)。
(二)透過轄區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轉介,提供醫師到宅照護方案,一起守護長期照護個案健康管理。
四、專業服務
營養照護、臥床或長期活動受限照護及護理指導與諮詢,對個案及家屬效益:
(一)協助個案在宅醫療護理服務。
(二)協助個案及家屬重建生活,面對疾病,享受家庭溫暖。
(三)協助個案縮短住院日數,減少醫療費用與往返醫院辛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