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複製病歷、診斷書具備證明文件、資料如下:
為保護病友隱私,申請資料應附證明文件說明
申請者 |
本人 |
代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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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 |
成年 |
未成年(未滿18歲) (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 |
1. 委託人身分證正本。 2. 受託人身分證正本。 3. 填妥委託同意書。 (非正本不受理) |
證明文件 |
身份證正本 |
1.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正本 2.互為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 |
※申辦時間:
1. 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2:00、13:30~17:30)於申辦窗口。
2. 平常時夜診(看診時提出申請)。
※取件時間:
1. 申辦日起3~14天內取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時間帶相關證明文件至申辦窗口取件)。
2. 若當日無法取件部分,可採郵寄方式(自備回郵信封)寄至指定地點。
※病歷資料釋出法規:
1. 病歷資料為個人隱私,為保障病人權益,申辦證件不齊全者恕不受理。
- 如申請人為心智障礙者或在國外,可由具直係親屬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以身分證或戶口名為憑。
2. 病人之病歷摘要或檢驗報告
(1) 由病人之配偶或其家屬持病人身分證、圖章提出申請,應無不可。
(2) 但醫療機構認為申請人與病人間具有利害關係之爭議時,得要求申請人提出病人親自簽署之書面同意文件,再予發給,以保障病人權益。
(3) 若有代申請病人之病歷摘要或檢驗報告而病人不知情之情形者,於事後病人申請索取原代申請者之申請單影本,可否給予乙節,查為保障病人權益,此項申請,不得拒絕。(80.04.19衛署醫字第931599號)
3. 所稱「親屬」
(1) 凡直係、旁係血親及姻親均屬之。醫院應以取得病人同意為原財,但病人為未成年或病重無法為意思表示時,由配偶及親屬為之,並以在場者為準,優先順序如下: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成年兄弟姊妹。5)祖父母。6)成年之其他親屬。
(2) 前開同一順序有數人時,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相同者,以年長者為先。
(3)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民法第1077條訂有明文,因此,養兄弟姊妹應包括於親屬之範圍內。(83.04.15衛署醫字第83012995號、88.06.09衛署醫字第880235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