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文出生證明:
1.首次申請:新生兒之父母持國民身分證正本向病房護理站提出申請。
2.補發申請:於本院出生者可至本院申辦櫃檯提出申請,亦可電話詢問,分機 11604 或所在地戶政機關申請。
3.應備文件:請附出生者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及未成年須具備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英文出生證明:
(一)辦理方式:
1.請於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2:00;13:30-17:30至一樓住出院中心「申辦櫃檯」現場申辦(週六、日與國定假日皆無服務)。
2.領件時間:申請日隔日下午領件,若遇週六、日與國定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領件。
(二)應備證件:
1.備妥出生者父、母親雙方身分證、護照正本及影本(領有護照者),核對無誤後會歸還正本,影本由院方留存。
2.民國93年01月01日以前出生者,除需備上述文件外還需出示本院發給的中文出生證明(遺失者可至之前報戶口之戶政機關申請)
3.已成年者申請時需備妥父、母親雙方身分證、護照正本及影本(若已歿或無法聯繫者可準備戶籍謄本)及本人身分證、護照正本及影本,核對證件無誤後會歸還正本,影本及戶籍謄本由院方留存。
4.請正確書寫英文地址以中華郵政翻譯為憑中華郵政資訊網 <郵務業務>內之<中文地址英譯>
注意事項:
1.無護照或其他外文證件者,可參考外交部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之外文姓名拼音,將中文姓名翻譯為英文姓名。
2.若英文姓名與中文譯音不符者,須檢具護照正本或外文證件正本等(如英文戶籍謄本正本),以憑核對,並影印存查。
(三)注意事項:
1.英文出生證明之資料皆依繳交之文件內容輸入,請務必填寫正確,拿到初稿時請確實核對內容是否有誤,無誤後才會正式列印發出,若日後才發現原申請文件內容有誤,欲行更改,需將之前申請份數全數繳回才能重新發放且視同新件處理,須再另行收費。
2.填寫內容
|
Full Name of Birth 出生者英文全名 |
|
|
Full Name of Father 出生者父親英文全名 |
|
|
Full Name of Mother 出生者母親英文全名 |
|
|
Address 住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