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有鑑於民國80年全國醫療保健服務業納入勞工安全衛生法,原設置於總務室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於院長重視本院員工安全與健康之下,由副院長及秘書於93年4月奉院長指示,成立勞安室,並於103年7月3日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勞安室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室,編制室主任,職業衛生管理師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名,正式獨立執行相關業務,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壹、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部分:
一、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彙整各項緊急應變計畫,並督導有關部門每年進行演練。
三、辦理規劃、督導各部門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
四、辦理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五、辦理規劃、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
六、建立危害通識資料表,辦理實施危害通識及每半年辦理一次作業環境監測。
七、配合各單位辦理規劃、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八、辦理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九、辦理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死亡等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十、實施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
十一、提供勞工安全衛生諮詢服務。
貳、緊急應變
一、確認年度各單位災害應變演練執行。
二、彙整、督導各單位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及修訂。
參、院區安全
一、規劃、執行院區安全維護任務。
二、執行出入口門禁管制事項及門禁管理。
三、受理院內各類治安事件報案。
四、巡檢、測試監控監視緊急求救系統,處理緊急求救信號。
五、非常時有人空間之檢核。
六、民防團
肆、消防管理
一、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之製作、檢討、變更及核備。
1.協助各單位制訂單位消防管理、緊急應變計畫(自衛消防編組作業)。
2.消防防護計畫變更後,依消防防護計畫製作(變更)提報表填寫,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報。
3.實施滅火,避難訓練時,填註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計畫通報表,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報,並報告其結果。
4.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結果報告,甲類場所每半年一次,甲類以外之場所每一年一次。
二、火源使用或處理有關之指導及監督。
三、防火避難設施、用火用電設備器具、危險物品設施之檢查實施及監督。
四、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維護之實施及監督。
五、防止物品阻礙通路、樓梯、揭示避難路線圖等避難設施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