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研究團隊送審本會之資格要求:詳見各類型研究送審資格要求
一、研究主持人申請資格:
施行屬醫療法第8條範圍之人體試驗案件,主持人應具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4條所列之要求資格,但若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I.依據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施行人體試驗研究,主持人應具備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領有執業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五年以上之醫師、牙醫師或中醫師。
二、最近六年曾受人體試驗相關訓練三十小時以上;於體細胞或基因治療人體試驗之主持人,另加五小時以上之有關訓練。
三、最近六年研習醫學倫理相關課程九小時以上。
四、曾受醫師懲戒處分,或因違反人體試驗相關規定,受停業一個月以上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者,不得擔任主持人。
II.依據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施行「醫療器材臨床試驗」(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條所稱:指醫療機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構,對受試者所為有關醫療器材安全或效能之系統性研究),主持人應具備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領有執業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五年以上之醫師。但依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公告無顯著風險之臨床試驗,得以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師類醫事人員專門職業證書,且實際從事五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 者為之。
二、最近六年曾受臨床試驗相關訓練三十小時,且至少包括醫療器材臨床試驗及醫學倫理各九小時之相關課程。
三、試驗用醫療器材必要操作能力,經取得證明文件。
四、醫事人員曾受懲戒處分或因違反臨床試驗相關法規規定,受停業一個月以上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者,不得擔任前項主持人。
III.施行非屬上述I.及II.所規範之其他臨床試驗/人體研究,研究主持人應具備最近三年內曾受人體研究相關訓練九小時以上,或最近一年內曾受人體研究相關訓練三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
二、共同主持人資格比照研究主持人辦理。
三、協同主持人資格
1.指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以外之成員,包含研究助理、研究護士等等參與研究之相關人員均涵括在內。
2.應具備最近三年內曾受人體研究相關訓練六小時以上,或最近一年內曾受人體研究相關訓練二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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