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併發重症簡介
2019年12月起中國湖北武漢市發現不明原因肺炎群聚,疫情初期個案多與武漢華南海鮮城活動史有關,中國官方於2020年1月9日公布其病原體為新型冠狀病毒。此疫情隨後迅速在中國其他省市與世界各地擴散,並證實可有效人傳人。世界衛生組織(WorldHealth Organization, WHO)於2020年1月30日公布此為一公共衛生緊急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PHEIC),2月11日將此新型冠狀病毒所造成的疾病稱為COVID-19(Coronavirus Disease-2019),國際病毒學分類學會則將此病毒學名定為SARS-CoV-2(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2)。為監測與防治此新興傳染病,我國於2020年1月15日起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並於2020年1月21日確診第一起境外移入確診個案,另於1月28日確診第1例本土個案,為境外移入造成之家庭群聚感染。自2023年3月20日起調整病例定義,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之併發症(中重症)個案始須通報。考量COVID-19疾病嚴重度下降,國內疫情穩定可控,且國際間亦朝向調降防疫等級,於2023年5月1日起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由第五類傳染病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2024年9月1日起公告疾病名稱調整為「新冠併發重症」。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摘自https://www.cdc.gov.tw/Disease/SubIndex/N6XvFa1YP9CXYdB0kNSA9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