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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保給付規定
健保病患應自付負擔之住院費用比例
- 急性病房:30日以內,部分負擔比例為10%;第31日至第60日部分負擔為20%;第61日以上部分負擔為30%。
- 慢性病房:30日以內,部分負擔比例為5%;第31日至第90日部分負擔為10%;第91日至第180日部分負擔為20%;第180日以上部分負擔30%。
- 健保署每年針對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下或慢性病房住院十百八十日以下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及『每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進行調整(調整額度請參考健保署網站),若超過此上限隔年六月前可至健保署退費。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下列項目之費用,不在保險給付範圍:
- 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 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 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 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 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 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 人體試驗。
- 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 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 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 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 非保險病房之病房費差額負擔:
- 非保險病房之差額依院方規定收費。
- 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不在保)者,需以自費身分辦理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