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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病人自主權利法 | |
法規正式上路年份 |
民國89年6月7日 | 民國108年1月6日 |
醫療決策內容 |
1.心肺復甦術。 2.其他维生醫療:機械式维生系统、輸血、抗生素、特定疾病治療方式。 |
1.心肺復甦術。 2.其他維生醫療:機械式維生系統、輸血、抗生素治療、特定疾病治療方式。 3.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
實行方式 |
1.由病人(意識清楚者)本人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需有兩位見證人。 2.若病人意識不清楚,則由最近親屬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
1.意願人(完全行為能力人)和二親等內親屬(或醫療委任代理人),可至預立醫療照顧諮詢門診(ACP) 2.填寫預立醫療決定書(AD) 3.上傳並註記於健保卡 |
安寧緩和醫療照顧 |
可選擇接受或不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照顧。 |
1.依照預立醫療決定書註記之意願執行 2.建議週期(或不定期)檢視預立醫療決定書內容 |
適用對象範圍 |
末期病人: 只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
1.末期病人。 2.不可逆轉昏迷。 3.永久植物人。 4.極重度失智。 5.政府公告的重症疾病。 |